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自媒体运营者)在未经知名知识类短视频博主“王老师”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批量下载其发布于“视野平台”、享有完全著作权的系列热门历史解说短视频(共计50部)。
1.李某将其中20部视频的片头片尾“王老师”的签名水印去除,替换为自己的标识后,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快阅平台”账号,通过“粉丝打赏”和“平台流量分成”直接获利。
2.李某将另外30部视频进行切片、剪辑,拼凑成所谓的“历史冷知识大全”系列合集,同样在其账号发布,并通过在视频中插入广告获利。
案发后,经司法审计认定,李某通过上述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万元,个人违法所得为4.5万元。经著作权人“王老师”投诉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视听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均达到《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三、辩护思路
本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在量刑情节上存在不同意见。
1.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客观精确,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收益。
辩护人认为,司法审计报告将全部8万元均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有待商榷。
?直接搬运的20部视频:其产生的收益(经核算约4.8万元)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李某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剪辑重组的30部视频合集:该合集是李某投入了额外的筛选、剪辑、配音劳动后形成的新产物,其收益中包含了李某本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将合集的全部收益(约3.2万元)均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显失公平。辩护人建议,应委托专业的版权价值评估机构,对该合集中原作品与李某独创性贡献的比例进行划分,从而更精确地认定其侵权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若能将此部分数额予以核减,全案数额将更贴近事实,或可影响量刑档次。
2.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
?李某到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成立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犯罪事实和接受量刑幅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向被害人“王老师”全额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公开道歉。“王老师”基于李某的诚恳态度和足额赔偿,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这充分体现了李某真诚悔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因素。
综上,辩护人在庭审中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并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予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合理辩护意见,认为这些情节足以体现其悔罪态度,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
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剪辑重组视频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予以核减”的意见,法院认为,李某的剪辑行为并非具有独创性的再创作,其核心价值和流量基础仍然来源于原作品,其行为本质仍是对他人作品的非法利用,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全部8万元为非法经营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注明:本文引用案例为虚拟案情,仅作法律交流使用,不作个案意见,具体案件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