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5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虚拟案例(仅供法律咨询交流使用)
A印刷公司为获取加工利润,在未经"B体育"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C公司委托,擅自印制带有"B体育"商标的运动鞋吊牌。2025年1月,公安机关在A公司仓库查获已印制完成但尚未交付的侵权吊牌4.6万件;另查明其已对外交付1.4万件,共收取加工费人民币6万元,扣除成本后违法所得2.2万元。
二、构成要件分析
1.客体要件
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B体育"注册商标
1.客观要件
单位和自然人均构成该犯罪主体资格,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律规定,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本案中,A印刷公司擅自印制带有"B体育"商标,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或者主要控制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明知"B体育"为他人注册商标仍予印制,为单位利益,主观具有明显故意。
三、最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标识数量≥1万件,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5000件,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
3.两年内曾因实施刑法第213-215条行为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标识数量≥5000件,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
4.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标识,尚未销售部分达到前三项规定标准3倍以上,或者已销售与未销售合计达到前三项规定标准3倍以上;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A公司擅自制造的同一种注册商标标识合计6万件(1万件以上标准),违法所得2.2万元(2万元以上标准),非法经营数额6万元(3万元以上标准),同时满足数量、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三项标准,应直接以"情节严重"立案追诉。
四、量刑幅度
1.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临界点为:标识数量、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到前款5倍(数量5万件、违法所得10万元、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
A公司数量标准已超5倍临界点(6万件),但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尚未达到5倍,可综合全案对直接负责人认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的,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
五、结论与提示
1.根据2025年新司法解释大幅下调的入罪门槛:同一种商标标识数量由2万件降至1万件,违法所得由3万元降至2万元,非法经营数额由5万元降至3万元;
2.对两种以上商标的门槛更低(5000件/1万元/2万元);
3.单位犯罪时,既要对单位处以罚金,又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