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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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上海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广东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2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8.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9.38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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