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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如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发布者:余政海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084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A公司起诉称其与李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李某支付价款1529682元。A公司提供一份《A公司发货清单》。该《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对于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均有明确记载,张某在“收货人”处签字。标的物是由张某到虞梦圆公司自行提货并拉运,运费由李某自行支付。李某称自己是为A公司代销标的物,而与A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裁判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从此类买卖行为交易习惯来看,多以书面合同进行;双方在本案发生争议之前,从未发生过买卖关系,更无以此方式完成过此类交易的事实;《A公司发货清单》只能证明张某收到标的物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李某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收到标的物的事实;A公司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遂以A公司不能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的《A公司发货清单》明确记载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标的物由李某自行提取,李某为运输标的物又自行负担费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A公司与李某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李某在本案中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委托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因此,A公司以其与李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张某支付1529682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错误。遂判决李某向A公司支付价款1529682元。

三,法律分析

      1,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为原告A公司主张的被告李某欠其货款1529682元未支付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即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A公司提供的《A公司货清单》能否成为被告欠其货款1529682的凭证?

   针对焦点一, 在实际的交易市场中,为了更快的进行交易,在许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仅仅以口头形式或其他方式约定了合同的主要内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确认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可。司法实践会根据与交易有关的其他凭证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确认合同成立:

   第一,通过交货凭证、结算凭证确认合同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这里的送货单、收货单就是交货凭证;而结算单、发票等属于结算凭证。但仅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并不必然就能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真实存在,还需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原告A公司提供的《原告A公司发货清单》及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标的物由李某自行提取,李某为运输标的物又自行负担费用。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A公司与被告李某的涉案合同成立,原告已全部履行交货义务。

第二,通过债权凭证确认合同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的性质为债权凭证,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此类债权确认书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被告没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没有涉及到通过债权凭证来确认合同成立的问题,笔者就不再讨论。

  针对焦点二,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A公司发货清单》上明确记载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并且被告在收货人处进行了签字确认,在被告没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A公司发货清单》的单价、数量及合计金额在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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