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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广州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纪金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程XX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华晨XX)、萧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8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XX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涉案项目筹备之初,上诉人是以合作合伙的初心开展,但项目筹备完成后刚开始运行,被上诉人即独自霸占项目运营、经营,将其他方排除在外,如还认为是合作合伙显然是与事实不符,与“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合伙特征不符,其安排上诉人支付设备款及租金的行为实质上形成了借贷关系。1、从涉案无尘化妆瓶镀膜喷涂线项目的筹备来看,参与各方在表面上是符合合作合伙。各方出资、购买设备、筹备沟通项目的各项事宜,如继续按此合作进行下去,属于合作合伙(上诉人也曾提出明确合作比例等)。2、涉案项目筹备完成后,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参与各方多次发生争议,被上诉人甚至将其他合作方踢出项目、阻碍其他参与方进入项目所在工厂大门,其独自霸占项目、独自运营涉案生产项目以独享收益。即使上诉人曾报警,但均无法参与项目的合作经营。此时与筹备初期已完全不同,无半点合作合伙等。3、2018年1月22日参与各方经商议达成了“继续经营的一方退还其他退出经营方的前期投入款”的一致约定,当时也有案外人在场协调。此时实际上各方达成的是对各方投入资金的结算协议。此后,被上诉人不允许上诉人参与本项目,显然其以实际行动开始履行该一致约定,但对归还投入款时间一直拖延。上诉人庭审中陈述了该事实,被上诉人未否认。普通民事行为,不一定都有书面形式,并非书面协议才是证据。一审判决未考虑社会实际,简单机械认为没有书面证据就予以否认显然是表面、肤浅、草率的。4、鉴于上述约定及被上诉人继续经营的实际,上诉人在2018年多次催讨该投入款,被上诉人愿意归还,但以各种理由推延归还时间。上诉人为此甚至提出将项目设备出卖、并联系到买家,但被上诉人不同意出卖而是继续经营,其“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之用意一览无遗。从涉案项目筹备前后过程来看,被上诉人以合作合伙为幌子,让上诉人支付设备款、租金,筹备完成后即不允许其他方参与共同经营、也未将出资人载入华晨XX股东名册,显然不属于投资合作合伙关系,实际是借贷关系。二、双方之间不构成合作合伙关系,不构成投资入股关系,而是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1、双方之间未签订任何合伙协议、未达成一致约定,不符合合伙关系构成要件。即使上诉人在投资之初,也认为与被上诉人共同投资、合作合伙,但上诉人投入后,所谓的合伙、投资便石沉大海杳无回应。被上诉人一系列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合伙“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征,上诉人也无合伙人的任何权利。2、双方之间未签订任何合作增资/投资入股华晨XX等协议,不符合投资入股关系的构成要件。上诉人投入华晨XX后,被上诉人也没有出具出资证明或者工商登记等,也未有任何约定将来入股等。上诉人、被上诉人是曾商议投资合作合伙涉案项目,但项目筹备完成、开始生产后,被上诉人以其本地人的优势、意图自行经营独享盈利等,蛮横霸占项目经营、阻挠上诉人进入生产工厂,上诉人无法参与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协商被退出后更无“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更未将上诉人作为出资人列入股东名册、无股东资格/权益,也无合伙人资格/权益。因此,从上述特征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是投资入股关系,不是合作合伙关系。一审法院对此显然认定错误。退一万步讲,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合伙关系,但各方达成了“继续经营的一方退还其他退出经营方前期投入款”的一致结算约定,被上诉人独自经营、排除上诉人参与经营,其将上诉人踢出经营应按照结算约定退还上诉人设备款和租金投入,上诉人主张借贷关系符合借贷司法解释15条第2款的规定,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而且至今机器还在被上诉人控制之下、在厂房生产运营,被上诉人持续收入盈利,而上诉人的投资款四十多万元有去无回。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也曾退让、同意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应变更诉请,但判决却认为是上诉人否认调整,直接驳回上诉人诉请不符合民诉法等法律规定,更是浪费司法资源、严重降低司法效率,更未依法组织调解。三、即使是构成了合作合伙关系,但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结算、清算的意思表示。那么对于相关的债权债务就应该按照借贷关系来确定,不应该按照基础的合伙关系来确定,所以即使认为合伙也应该按照借贷的关系予以审理,予以处理。综上所述,本案符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实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华晨XX答辩称:一、本案当事人之间在事实上已成立了合伙关系。本案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是根据程XX所自认的事实以及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在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华晨XX、程XX和案外人刘X都有为合伙体投入资金,都参与了合伙事务的经营活动,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故即便本案当事人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是也不能否定已经成立合伙的事实。二、华晨XX一直秉承合伙经营的目的从事相关活动,华晨XX并未独享收益,独占经营。合伙体成立至今,华晨XX一直都是本着合伙的目的与程XX进行合伙经营。合伙体成立期间,程XX有参与购置生产设备、联系XX推广。合伙成立后,程XX有参与合伙体的管理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程XX陈述自己没有参与合伙体的管理,华晨XX独自霸占项目是与事实不符的。且案涉的合伙体因经营不善,至今仍在亏损当中(生产线已被程XX查封),不存在所谓的“收益”。另外程XX所主张“华晨XX独享收益、独占经营”亦不是华晨XX与程XX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理由和依据。合伙各方若在合伙过程中出现纠纷,依法也应当是以合伙之法律关系请求法院进行调整。三、华晨XX没有与程XX单独形成任何结算协议,程XX要求华晨XX全额归还投资款无事实依据。本案的合伙体存续至今,华晨XX未就程XX的投入资金达成任何结算协议,华晨XX与程XX之间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存在三个合伙人的合伙关系中,华晨XX不会单方面对程XX进行结算。根据法律规定,若程XX欲收回投资,必须经过对合伙体进行清算的法定程序,根据合伙体的盈亏情况进行分配。另一方面,投资合伙经营是有风险的,在合伙体收益不佳的情况下,程XX不可能在无需分担合伙体亏损的情况下全额收回投资,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四、本案在事实上跟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不存在所谓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享受固定的收益(利息),只需要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但是在本案中,程XX并非只是单纯享受固定的回报和收益,其还承担着合伙体在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当合伙体出现亏损,程XX还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合伙体的损失。因此,本案不存在所谓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综上所述,程X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纳,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萧XX答辩称:萧XX是华晨XX员工,在合伙体中萧XX是根据华晨XX的指示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萧XX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上诉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萧XX归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晨XX、萧XX向程XX偿还借款4181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晨XX、萧X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期间,程XX和萧XX、案外人刘X共同协商投资真空镀膜生产线,三人在微信上建立“华晨真空镀膜投资群”,三人在群内协商真空镀膜生产线的投资事宜,其中由程XX先后出资400000元,由萧XX出资100000元,由刘X作为代表向案外人广州市XX公司购买相应设备,程XX将其付款的银行回单等资料发至群内告知萧XX等人;程XX出资18135元支付厂房租金的事宜也在群内告知萧XX等人,三人在群内还讨论确认工人工资的支付、生产线办理环保手续等事宜。其中程XX曾于2018年1月4日在微信群内提议“我认为阿X将设备打完折,大家可以接受价钱的话,就应该可以作为资金投入计算,然后再按股份比例计算大家的投入够晤够,如果厂里晤够钱运作大家再按比例出资”。现程XX主张,案涉的镀膜设备投入生产后,萧XX和华晨XX将程XX架空,程XX无法实际参与生产经营,也无法获得生产收益,故于2018年6月12日23:27许通过微信与萧XX联系,提出如萧XX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可考虑将三楼车间的电镀厂卖了,要求萧XX将程XX投入的40余万元投资款退还。程XX还提出其曾于2018年8月26日再次电话联系萧XX,程XX对通话进行了录音,并提交了相应的录音资料,程XX在通话中要求萧XX退还“本金”,萧XX表示“公司赚到钱就会还你的”。程XX提出萧XX和华晨XX以合伙名义诱导其投资418135元,但投资到位后以种种手段拒绝程XX参与经营,实际是假借投资为名向程XX借款,且华晨XX、萧XX已经口头协商同意退还程XX投入的上述款项,故程XX按民间借贷要求华晨XX、萧XX偿还借款。
华晨XX抗辩其与程XX、案外人刘X实际上经协商组成合伙体投资镀膜生产线,双方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均有投入,双方并未结束合伙经营,也未进行清算,故不认同程XX有关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等主张。
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就本案案由及法律关系征询双方意见,并向程XX进行法律释明,程XX坚持按民间借贷主张华晨XX、萧XX偿还借款和利息。
以上事实,有微信(群)聊天记录、镀膜线设备工程报价单、银行流水、收据、通话录音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来看,程XX、萧XX和案外人刘X确实曾协商共同投资某生产线,程XX投入的418135元部分用于购买设备,部分用于支付厂房租金,且程XX曾在微信群内提议按各人投入资金金额按比例确定股份份额,程XX向萧XX追讨款项时也一再提出要求退还“投资款”,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华晨XX和萧XX存在向程XX要求进行资金融通,向程XX要求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程XX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程XX投入的资金达成结算协议,明确在程XX和华晨XX、萧XX之间按民间借贷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综合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程XX和华晨XX、萧XX之间并无民间借贷关系,程XX经一审法院法律释明,仍坚持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华晨XX、萧XX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程XX的诉请不予支持。
华晨XX在诉讼中要求追加刘X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无必要,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3786元、保全费2611元,均由程XX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程XX补充提交证据:证据一、证人证言,主张证明在2018年1月22日各方合作这个事情已经有一致清算意见。其中何X证言:“2018年1月22日的晚上,我在华晨XX办公室参加了萧XX、刘X、程XX的会议。对于他们三个的矛盾,他们提出了几个方案……最后,程XX提出由萧XX接收经营电镀厂,程XX跟刘X退出,由萧XX退回程XX购买机器的钱42万元,因为刘X对萧XX尚有欠款,刘X的款项要等萧XX跟刘X双方日后对账。萧XX和刘X最后同意了该方案,明确正式散伙。另外,据说第二天早上,萧XX就把电镀厂的门给锁了,不让刘X和程XX进去了。”、李X证言:“2018年1月23日早上我去华晨XX上班,发现老板萧XX把一楼的属于三楼电镀车间的办公室门给锁了,还上了铁链,之前这个门都是不锁的,还有三楼电镀车间的门也锁了,后来程XX来到办公室门口要进来,老板萧XX也不让他进办公室,说他们已经散伙了。”证据二、报警的回执。主张证明萧XX阻止程XX进入公司追偿涉案款项,程XX于2018年9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
被上诉人华晨XX、萧XX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两份证据都不属于新证据。1、对证据1的三性不予认可,两份证言不能证明双方形成了结算协议。首先,从何X的证言内容来看,某个合伙人返还投资款给其他合伙人的前提是接手合伙体,但是事实上被上诉人并未单独接手合伙体。其次,从何X的证言内容来看,描述的都是合伙人应当如何处理对合伙体的一个商议的过程,即便有结算协议的话也是对合伙关系的处理,跟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没有关联性。最后,证人陈述的内容应该是自己亲身体会的客观情况,但是在何X的证言的最后一行出现“据说第二天早上”,是从他人口述中得知的情况,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就自己的证言接受询问,但是本案提供两份证言的证人都未出庭。对于何X在证言中描述的情况,上诉人在一审中只字未提,却在一审败诉后,组织所谓的证人陈述完全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并且描述的内容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2、对证据2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报警纪录不能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追讨过借贷款项,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拒不归还借款而与上诉人发生争议。
本案诉讼过程中,华晨XX另行以程XX及案外人刘X为被告提起合伙协议纠纷之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首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反映,程XX、萧XX和案外人刘X在“华晨真空镀膜投资群”中协商共同投资生产线相关事宜,程XX上诉时也确认其出资是基于合伙投资的意图。程XX投入的418135元部分用于购买设备,部分用于支付厂房租金,且程XX曾在微信群内提议按各人投入资金金额按比例确定股份份额,程XX向萧XX追讨款项时也一再提出要求退还“投资款”,现程XX上诉主张“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但没有证据证明华晨XX和萧XX存在向程XX要求进行资金融通的借款意思表示。其次,程XX上诉主张即使双方形成合伙关系,但在2018年1月22日已经达成了“继续经营的一方退还其他退出经营方前期投入款”的一致结算约定,认为被上诉人应按照结算约定退还上诉人设备款和租金投入。对此,程XX并未能提交书面结算协议;程XX称当时各方只是达成口头结算协议,而华晨XX、萧XX并不予认可;现上诉人程XX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仅有证人何X的证言提及程XX已经与其他合作方达成结算协议,且是在一审公开开庭后于二审期间才提交,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充分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按民间借贷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XX要求华晨XX、萧XX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72元,由上诉人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纪金标律师,就职律所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经济犯罪、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