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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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经完成施工,但是没有工程承包合同,能成功要回工程款吗?----可以!

发布者:刘玉良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方XX,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被告:甘XX,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朱XX,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北XX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湖北XX律师。

原告方XX与被告甘XX、朱XX、安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安徽XX公司的起诉。原告方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甘XX、被告朱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8844元及利息(以7884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甘XX、朱XX承包阜阳市城南新XX项目的木工工程,于2021年3月份将该项目1#楼木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方XX施工,双方对施工范围、单价等进行了口头约定,原告于2021年5月底完成施工内容。2022年1月22日经结算原告施工的1#楼三至七层及点工等工程款为135844元,扣除点工工资及借支款项,余款78844元拖欠至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甘XX、朱XX,甘XX、朱XX应就拖欠的工程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甘XX辩称:

1、其从XX公司承包木工工程,主要是XX公司支付原告及原告所带领工人的款项,其本人也支付部分款。

2、因原告未提供支付款项明细无法对账,需与公司核对之后确定所欠款项。

3、其和XX公司应承担共同责任,XX公司尚未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其,故公司应当承担主要付款责任。

被告朱XX辩称:

其是受甘XX的雇佣,帮助甘XX管理施工现场事务,应由承包责任人甘XX承担支付责任,其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3月份XX公司将其承包的阜阳市城南新XX项目的木工工程分包给被告甘XX施工,甘XX又将其中的1#楼木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方XX施工。甘XX和方XX对施工范围、单价等进行了口头约定。被告朱XX受雇于甘XX,被委派到工地管理施工现场事务。原告于2021年5月底完成施工工程。2022年1月22日经结算,朱XX给原告出具列明工程量和工程款的单据1份,该单据载明:原告施工三层至七层及点工等工程款为135844元等内容。方XX认可已支付工程款57000元(135844元-78844元,包括以借支方式支付的工程款),扣除已付工程款,尚余78844元工程款,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

被告甘XX将从XX公司处分包的阜阳市城南新XX项目的部分木工工程又分包给原告方XX施工,甘XX和方XX存在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因甘XX、方XX系自然人,无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存在的事实上的合同实际系无效合同。合同虽无效,但是方XX已实际施工完毕,双方于2022年1月22日进行结算,朱XX作为甘XX委派到工地的负责人出具了工程款合计为135844元的单据。原告认可已支付工程款57000元,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包括以借支方式支付的工程款),故应采信原告自认付款数额。对甘XX辩称XX公司应承担共同责任的意见,因原告未主张XX公司承担责任,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仅主张甘XX对拖欠工程款承担责任,于法有据。综上,对原告主张甘XX支付工程款7884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朱XX系受雇于甘XX,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且原告认可系从甘XX处分包的工程,故原告主张朱XX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诉请,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亦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本院认为甘XX自起诉之日应支付工程款,否则系违约,应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判决:

一、被告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方XX工程款78844元及利息(以剩余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78844元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5.5元,由被告甘XX负担。

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主动向本院履行,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玉良,中共党员,中级律师 安徽权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阜阳市颍州区律师行业联合第一党支部书记 协会职务: 阜阳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权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220********4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