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付夏子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7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某,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
被告:刘某,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
负责人:冯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田某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田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