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媛|时间:2024年04月08日|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X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
被告:小X
原告 小X与被告小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小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小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8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开车。双方约定,原告工资计算方式为按照里程计算每趟费用,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从未按时支付。2020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认欠付原告28000元劳务费的事实。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小X辩称,无异议,想每月偿还5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小X雇佣原告 小X为其开车,约定工资计算方式为按照里程计算每趟费用,但被告一直拖欠。2020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认可欠原告劳务费28000元,后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小X欠原告劳务费2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小X劳务费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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