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晶晶律师网

新乡专业律师,新乡特别推荐律师

IP属地:河南
贵晶晶律师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贵晶晶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9:00-21:00
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03739927点击查看

2020-09-08

陈XX与马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贵晶晶|时间:2020年09月08日|4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晶晶,河南XX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XX,河南XX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马XX,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
原告陈XX与被告马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家庭房屋装修合同》;二、判令被告马XX退还原告房屋装修款25000元;三、判令被告马XX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2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马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家庭房屋装修合同》后附装修项目单,由被告承包原告房屋的居室装潢工程,工程地址为新乡市晖祥江山XX6#楼1单元2502号,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5.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装修款43000元,被告装修工程完成约二分之一之后停止施工至今,原定于2018年11月6日竣工日期一拖再拖。2019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工程于2019年3月10日交工,如不交工,所有一切后果由本人(马XX)承担。但被告至今仍然没有继续施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原告至今仍然租房居住,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马XX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马XX未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对于原告提交的两份清单及服务记录,因并无供货单位的任何签章,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明,因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9月6日,甲方陈XX与乙方马XX签订家庭房屋装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为住房装修,工程住址位于晖祥江山XX6#楼1单元2502号;屋室规格计90平方米;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施工图,后加两卧室床、餐厅酒柜、餐桌、卡座、窗户4个金刚网/(5000元)伍仟元整,委托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6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6日;工程价款(金额大写)伍万元;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捌仟元整的工程款。后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进行施工,后因其并未按照约定期限施工完毕,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中载明:本人(马XX)承接晖祥江山6#楼1单元25楼2户装修工程,因本人原因延误工期,现承诺剩余工程包含室内门安装、橱柜台面、橱柜柜门卧室、餐厅衣柜酒柜、厨卫钛镁合金门、墙漆、电视背影墙、灯具、开关插座、厨卫吊顶等一切工程于2019年3月10日交工,如不交工,所有一切后果由本人(马XX)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延期交工,所有后果也由本人承担。但被告仍未依照承诺履行。后原告就剩余装修项目(衣柜、鞋柜、厨卫材料等等)进行了装修并花费了31923元。
另查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装修款43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家庭房屋装修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即应按照合同履行,但被告并未按照其承诺的期限将案涉房屋装修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此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马XX退还原告房屋装修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部分施工但并未施工完毕,从而导致原告就剩余装修项目进行装修花费了31923元,因原被告约定的总工程款价格为55000元,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43000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装修款19923元【43000元-(55000元-31923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马XX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案涉房屋装修完毕,且出具承诺书后也未再进行装修,故被告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在装修合同中就被告逾期完工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且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故结合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被告的施工情况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同时参照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3个月的租金损失共计6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XX与被告马XX于2018年9月6日签订的家庭房屋装修合同;
二、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XX返还装修款19923元;
三、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XX赔偿损失6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为362.5元,由被告马XX负担224元,由原告陈XX承担1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52688

  • 昨日访问量

    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贵晶晶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