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原告李某因输尿管狭窄到被告(医院)处就医,在后续4年内,共在被告处住院就医8次,在第9次手术中,发现原告右侧输尿管中有一输尿导管残端,因遗留时间太长,阻力太大,未拔出成功。于是原告导华中科技同济医院就医,将输尿管中遗留的导管拔出。因与被告协商不成赔偿一事,遂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5382.85元。
本案中,原告向律师隐瞒了其曾在其他医院检查治疗的情况,被告发现后,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曾在他院治疗,不能排除导管系在他院遗留的可能性,因此,要求重新鉴定,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因原告一直在被告处治疗,认为该遗留导管系被告遗留,我们通过对原告在他院治疗的病例中发现,原告并未做手术,只是做了检查,及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法庭。最后,法庭采纳了原告律师的意见。但鉴定机构根据原告的病例及影像片子,无法断定该导管是在哪一次手术中遗留,
医疗事故纠纷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在和院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委托律师,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对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做出专业的判断。委托律师后,要如实向律师陈述所有事实,不要对律师有任何隐瞒,否则,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