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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买房后分手,房屋归谁?

发布者:逄小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324人看过举报


情侣买房后分手,房屋归谁?

素材来源:六汪法庭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现如今,买房成为大多数年轻人结婚前的必备条件,恋爱过程中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有的情侣为表诚意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产生纠纷。那么,情侣共同买房,财产如何分割,都有哪些风险呢?接下来,跟随小编来看一下一对小情侣的购房风波吧!

 

李某(男)与孙某(女)从小青梅竹马,二人成年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同居。为了婚后过更好的生活,感情稳定的两人下定决心早日共筑爱巢,孙某机缘巧合找到了出国打工的机会,在他们共同商量后决定,李某选择留在国内发展。虽然相隔甚远,但丝毫没有减弱这对小情侣的感情。孙某定期会将打工挣的钱转给李某,李某在国内选购房屋,最终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并以李某个人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与孙某的感情出现了裂痕,最终不欢而散,但双方却因为上述房屋产权问题发生了纠纷。起因是李某将该房屋卖给熟人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孙某得知情况下,认为李某和王某系恶意串通,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孙某对该房屋的份额。

原告孙某称,自己出国打工期间挣了钱准备在国内买房,由于身在国外,便委托被告李某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了被告李某名下。当时这套房花费了70余万元,而现如今这套房价值过百万,被告李某却以原价卖给被告王某,之后再当做借款还给原告孙某,这对原告孙某本人是不公平的。原告孙某出具了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系原告孙某支付给被告李某用于购买该房屋的购房款及偿还银行贷款。对于原告孙某的主张,被告李某认可原告孙某向其支付的款项,但该款不是委托购房款,而是其向原告孙某的借款,但该借款没有借条,亦未约定利息。
对于二被告买卖房屋的行为,原告孙某认为房屋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系虚假交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未提交向被告李某支付房款的银行交易明细,亦未提交其支付房款的来源。同时,被告李某称其收到上述房款后全部用于投资、偿还借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李某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被告主张均系借款,而被告截止目前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结合原、被告在此期间的恋爱同居关系等事实,应认定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其中原告出资额为51万元,原告的出资款占该房屋购房总支出的68%,被告李某出资32%。关于被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为虚假交易问题,由于被告王某未提供其向被告李某支付房款的银行交易记录或款项的来源,被告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房款的具体去向,均与常理不符;综合合同交易价格与周边市场行情、购房款的收付、当事人陈述等案情,对原告孙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转移所有权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原告孙某对该房屋所有权享有68%份额,被告李某享有32%份额。

随着房屋价值的不断升高,因购房发生在恋人、亲戚、好友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为减少纠纷,建议在共同购房时最好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出资数额、权利义务等,同时在支付款项时最好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并备注明确款项的用途或性质。若因此发生纠纷,因保存了相关证据,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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