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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担任公司高管,背后竟然是......

发布者:逄小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610人看过举报


在职教师担任公司高管,背后竟然是......

素材提供:六汪法庭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不留神自己的身份信息就可能泄露,被一些不法分子冒用骗取公司注册登记,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既会给被盗用人的生活造成困扰,甚至还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这不,在学校任教的王老师就遇到了烦心事。下面,跟随小编来一起看看吧!

天降“高管”,教师不知所措近日,教师王某突然接到教体局的通知,要求王某说明其在某公司担任高管的情况,并责令王某限期辞去公司相关职务。这一消息迅速在学校传开,给王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面对从天而降的“公司高管”身份,王某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知如何是好。经向教体局核实得知,原来是教体局在清查学校老师是否在公司、企业担任兼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王某在某公司担任公司监事一职。

主动“请辞”,公司拒不配合王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素不相识,并在其完全不知情和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用于该公司注册登记,这给王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经多方联系终于找到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刘某却称其对此事并不知情,而且不愿意配合王某解除其在工商登记部门档案中的职务任命。多次协商不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自被任命之日起作为被告公司监事的职务。
 

侵犯姓名权,依法解除职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教体局下发的企业兼职人员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身份信息用于公司注册,这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不便和影响,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不再担任被告监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自被任命之日起作为被告公司监事的职务。

 

法官说法: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等。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为此,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加强对身份信息的保护,如妥善保管、不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等。如遇侵犯本人姓名权或身份信息等情况,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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