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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因工受伤怎么办?

2020-04-11

发布者:逄小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336人看过举报


退休人员“再就业”,因工受伤怎么办?

素材提供:民一庭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不断提高,很多退休人员身体健康,通过再就业仍能发挥一技之长,也可帮助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条件。那么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跟随小编看一起案例吧!

 

退休后当保安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年过50的李某,原是山西省一名煤矿工人,2012年从公司办理退休后,便同老伴一起来到西海岸新区投奔儿子。退休后赋闲在家并领着养老金,但李某觉得日子过得并不充实,便想再找一份工作。20188月,李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一年,李某接受某服务公司安排在某大学从事保安工作。20192月的某一天,在履行工作巡逻期间,李某发现有外来车辆在校内做生意,根据安保职责,对校外车辆进行驱离,但却不慎摔倒受伤。同班工作的同事赶到后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李某为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近十万元。

 

高额医疗费引发纠纷仲裁还是起诉?

李某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妻子王某护理,由于王某没有收入来源,也不想给儿女增加负担,医疗费对老两口来说不算一笔小数目。事故发生后,李某所属的某服务公司仅支付了6.5万元费用就不再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将某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李某的伤势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右下肢损伤为九级伤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纠纷性质提出了异议,被告辩称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为其工伤治疗缴纳费用,且公司已为其投保商业险,故本案不是劳务雇佣合同责任纠纷,而是劳动合同工伤责任纠纷,应属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何种责任?对于原告在工作期间摔伤的事实,双方都予以认可,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被告虽主张系劳动合同工伤纠纷,但却并未提交原告系工伤的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办理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20188月受雇于被告,定期发放劳动报酬,原、被告双方应属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后原告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摔倒受伤致九级伤残,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元。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由于超龄劳动者雇佣成本不高,不少用人单位喜欢招用,像李某这种退休后依然务工的情况很多。那么因工受伤后该如何索赔,首先必须区分务工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务工者是否领取养老金。退休后已领取养老金的,适用劳务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劳务关系双方,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益和义务,以防发生争议。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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