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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与劳动者未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者:逄小军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126人看过举报

建筑企业与劳动者未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山东高法 2023-12-06 00:06 发表于山东

鲁法案例【2023666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25月通过招聘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区工程项目从事水电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日工资150元。王某所在的工程项目由某建筑公司分包给自然人潘某具体施工。某建筑公司按项目参保的方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26月,王某从案涉项目工地下班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住院期间,某建筑公司未派人护理。某建筑公司未在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某于20236月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8月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经鉴定王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王某不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在的工程项目由某建筑公司分包给自然人潘某具体施工,王某与某建筑公司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与某建筑公司虽然不具有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潘某,对潘某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因某建筑公司已为案涉工程项目购买了工伤保险,故对于王某要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建筑公司对此有协助义务。

在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某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自王某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某建筑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工伤事故,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应对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保险待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是基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这也提醒建筑企业在进行项目分包时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公司、企业,而不能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企业应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积极作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既能使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维护,亦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编写:徐怀祥

来源:沂南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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