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逄小军|时间:2020年02月11日|2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鲁0211民初6892号王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丁某,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代理人逄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于2019年农历二月十日(公历2019年3月16日)还清。现还款期已过,被告未偿还。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丁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丁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1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现金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于2019年农历二月十日还清借款人:丁某2019.元.25号。”并在其签名上捺手印。庭审中,原告提交转账明细证明上述款项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银行转账两次、每次10万元的方式转给被告;且原告自认出具借条后被告丁某已偿还借款10000元,余款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明细、身份证明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借款以后,拒不露面,也不配合审理。法院最终依法缺席判决。
律师建议:借贷纠纷,建议借款人可以让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抵押,这样方便以后实现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