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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逄小军|时间:2024年11月21日|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青岛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在某公司办公室经孙某介绍,与韩某、张某认识,并签订了《长期供料协议》和《渣土购买协议》。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和料款,但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返还所支付的款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 确认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长期供料协议》和《渣土购买协议》于2023年6月20日解除。

  2. 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共计22,000元。

  3. 孙某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张某对某公司的债务中的20,00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5. 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30,000元。

  6.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荣群公司未能履行义务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根据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孙某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作为保证人,对部分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逄小军律师(以下简称“逄律师”)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同解除及款项返还的判决。逄律师在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通过详细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逄律师指出,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逄律师还成功证明了孙某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逄律师还为原告争取到了张某的保证责任,确保了原告权益的最大化。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具体细节也已做相应调整。本案展示了逄律师在处理复杂民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是一起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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