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小军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逄小军律师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65073356点击查看

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者:逄小军|时间:2024年11月21日|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被告刘某与原告青岛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及第三人青岛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刘某被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担任驾驶员,后因工资支付、防暑降温费及未休年假工资等问题与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争议,并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甲公司和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 甲公司支付被告刘某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工资19916元。

  2. 甲公司支付被告刘某2022年防暑降温费1200元。

  3. 甲公司支付被告刘某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400元。

  4. 第三人乙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5. 驳回被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告刘某主张甲公司未支付其2022年9月至10月的工资、防暑降温费及未休年假工资。甲公司和乙公司则辩称已足额发放工资,防暑降温费已支付且过时效,且带新年休假已享受。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资减少的合理原因,且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未有工资发放记录,因此应补发工资。关于防暑降温费,甲公司虽主张已发放,但未能提供明确备注为防暑降温费的转账凭证。至于未休年假工资,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情况,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逄小军律师(以下简称“逄律师”)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工资、防暑降温费及未休年假工资的判决支持。逄律师在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通过详细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逄律师指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情况,且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未有工资发放记录,这是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主张的关键。此外,逄律师还成功证明了甲公司未能提供明确的防暑降温费支付凭证,以及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情况,确保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具体细节也已做相应调整。本案展示了逄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是一起成功的案例。

  • 全站访问量

    105331

  • 昨日访问量

    7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逄小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