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被告刘某与原告青岛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及第三人青岛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刘某被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担任驾驶员,后因工资支付、防暑降温费及未休年假工资等问题与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争议,并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甲公司和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甲公司支付被告刘某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工资19916元。
甲公司支付被告刘某2022年防暑降温费1200元。
甲公司支付被告刘某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400元。
第三人乙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驳回被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告刘某主张甲公司未支付其2022年9月至10月的工资、防暑降温费及未休年假工资。甲公司和乙公司则辩称已足额发放工资,防暑降温费已支付且过时效,且带新年休假已享受。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资减少的合理原因,且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未有工资发放记录,因此应补发工资。关于防暑降温费,甲公司虽主张已发放,但未能提供明确备注为防暑降温费的转账凭证。至于未休年假工资,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情况,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刘某的代理律师逄小军律师(以下简称“逄律师”)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工资、防暑降温费及未休年假工资的判决支持。逄律师在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通过详细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逄律师指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情况,且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未有工资发放记录,这是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主张的关键。此外,逄律师还成功证明了甲公司未能提供明确的防暑降温费支付凭证,以及未休年假工资的支付情况,确保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具体细节也已做相应调整。本案展示了逄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是一起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