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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于宁林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牛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出借给被告1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期还款。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时说的是工程款下来给他钱,因为工程款下来之后,找不到他人,我要把条子要过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11月16日,被告王X向原告提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2020年、11月.16号借牛X:10000元(壹万元整)还款日起2020.11.30号之前借钱人:王X”。原告以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诉至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被告在庭审时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X借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于宁林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事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建设工程、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悦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7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侵权、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