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仁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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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催收非法债务”入刑

作者:贾仁松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3次举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升级观念转变。相伴而来的,是消费信贷高速增长和放贷规模扩大,坏账率也随之上升,催收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暴力催收现象屡见不鲜。这几年催收为了高额提成“对欠款人实施P图、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折磨导致很多欠款人妻离子散、工作丢失、精神抑郁甚至轻生的案例频发。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此前套用寻衅滋事罪名打击暴力催收等犯罪行为,不仅难以指向性精准打击犯罪,还存在某种司法的不确定性,让定罪量刑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空间。在该罪适用后,解决了套用其他罪名不符合罪责罚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务问题,也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司法精准打击该类犯罪,为依法精准打击催收非法债务犯罪奠定了坚实基础。

01

“催收非法债务罪”由来

(一)对人民群众的现实关切问题的回应。

此次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与修正案中将刑责年龄由14岁降至12岁类似,均是积极回应公众关切的现实写照。后者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低龄恶性犯罪的诟病已久。前者是因为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非法催收行为引发的人间悲剧频现报端的深恶痛绝。行为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往往通过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催收,不仅严重滋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也对居住在周边的公众产生了不良影响。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规模的壮大,一方面,此类行为极易发展为具有组织性、团伙性的黑恶势力犯罪的分支行为;另一方面,又会催生高利贷乃至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极大地刺痛着社会公众的安全神经。从这个意义而言,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入罪无疑具有公众民意的根基,而民意通过既定程序和沟通理性上升至刑事立法层面,实现了二者的良性互动。

(二)我国刑罚结构向“严而不厉”转变的要求

目前,我国刑法体系结构总体上是厉而不严。由于法律规定的不严密,导致部分轻罪不能有效规制,而如果将其认定为同类行为类同性的重罪,则明显存在不当处罚。中国虽为大陆法系国家,但近年来的量刑改革主要借鉴了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的量刑制度,通过确立精确的量刑指南,规范法官的量刑活动,以便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

《刑法修正案(九)》至《刑法修正案(十一)》大抵贯彻了这一立法变革的理念。通过增加罪名,将部分轻罪行为纳入犯罪圈,辅以轻罚,达到了刑罚资源投入与收益的最佳匹配。在当今风险社会,外国的立法经验中,很多国家法的功能已经从压制型转向了防范型,正在悄然建构整体性的安全体系。比如日本,30多年来为了加强刑法的预防作用,新增加了许多罪名;德国在近50年来也经常修订刑法,所涉及的条款很多,包括许多过失危险犯,以消除公众的不安全感。我国此次将催收非法债务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纳入刑法,亦是明例。

(三)司法实务中相关行为认定罪名的混乱

在修正案确定该罪名前,相关行为的定性在实务中存在一定混乱,定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皆有。因为寻衅滋事罪并不轻,刑法规定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务中认定该罪必须要无事生非、出于流氓动机等。然而,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并非完全没有理由的,只是利息较高。因此,定寻衅滋事罪并不太准确。同时,由于寻衅滋事是个口袋罪,我国现在和未来立法、司法的趋势是严格限制和具体清晰化该罪范围,以该罪规制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于势不合。 

此外,非法拘禁要求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司法实务中很多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并未如此严重,只是和受害人同吃同住,带给被害人邻近的恐惧感。但整个过程,并未完全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只是自由受限。诚然,部分案件中情节严重的被认定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没有异议。但一些不是那么严重、危害性并不大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这之中,就可能存在过度扩张甚至类推适用的问题。

02

“催收非法债务罪”司法适用现状及启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多地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皆已出炉。由上表我们可发现一定规律:

(一)何种情形会被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当前可检索到的10个一审判例中,有3个案例被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说是幅度内较重的量刑了。(2021)浙0326刑初782号和(2021)粤1972刑初26号案例在公诉机关起诉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生效,但起诉建议仍是寻衅滋事罪,这侧面反映了情节的严重性。在782号案例中,一借款人跳河自杀身亡;26号案例中,被告人多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在(2021)云3423刑初30号案例中,起诉建议虽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但被告人的催收行为是多人多次,且手段较其他7个案例都相对恶劣了许多,对被害人伤害极大、影响也极坏。由此可见,情节的恶劣性、危害的严重性是被科处幅度上限刑罚的主要原因。

(二)新法生效后,司法实务中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改定新罪原因及依据?

上表中,有3个案例是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但最后裁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原因及依据:一是根据《刑法》第12条第一款。(2021)粤1972刑初26号案例依据该款法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处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比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的处刑较轻,所以定罪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二是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2020)浙0326刑初782号案例裁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由是“虽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法律。”三是公诉机关在新法生效后主动变更起诉书。(2021)赣0828刑初26号是由于检察院通过变更起诉决定书,对原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变更,导致了认定罪名的变化。

(三)法条规定的三种构罪情形作何理解?

《刑法》第291条列举了在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时,构罪有三类情形七种“催收行为”:

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暴力”是以殴打、伤害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案例中的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奸淫、猥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2021)浙0326刑初782号案例中,借款人跳河自杀与其受到的这一催收手段的压力不无关系。此外,本罪要求目的是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若为其他目的,则可能涉嫌刑法里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

二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恶劣手段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果实施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如果不是以催收非法债务为目的,则可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侵入他人住宅。该行为是未经住户同意,非法强行闯人,或无正当理由进入,经住宅用户要求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按本罪处置要求目的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如果是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如果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则可依法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三是恐吓、跟踪、骚扰他人。(1)“恐吓”有多种形式,如案例中的邮寄恐吓物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携带、展示管制刀具、枪械;利用信息网络发送恐吓信息等。总体上,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2)“跟踪”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使被害人内心恐惧不安。如案例中的24小时跟守。(3)“骚扰”有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方式。总体上,“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影响并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根据本条规定,以上述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的,可以根据本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如果行为人实施恐吓、跟踪、骚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手段恶劣等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贾仁松律师,清华大学硕士,湖南常德人,具有从*军从警经历,现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电话198988920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8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