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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承包工程项目,迟迟未开工,能要求返还保证金吗?

发布者:王家权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5日 13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姚X,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告:鲍XX,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津XX,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姚X与被告鲍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鲍XX向原告推介八公山棚户区改造项目给原告承包,原告听信被告所言,于2020年12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保证金,并按被告指示将款打入胡XX账户,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条,并承诺年底开工。但时至今日,双方未签订任何施工合同,工程也一直没有开工,原告支付给被告的保证金至今也没有返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鲍XX未做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所举1号证据,身份证、户籍证明各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身份证、户籍证明系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且被告的户籍证明系原告提供,由原告自己对其真实性负责。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2、原告所举2号证据,收条一张,徽商XX业务凭证一张,意在证明,原告于2020年12月27日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胡XX银行账户打款100000元,性质是工程保证金。

法院认为:

徽商XX业务凭证清楚记载原告向胡XX转款100000元,性质是工程保证金,被告出具的收条写明收到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并写明保证金打入胡XX的卡中,收条与银行业务凭证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姚X经人介绍与被告鲍XX达成口头土方工程承包意向,原告姚X需向被告鲍XX缴纳工程保证金100000元。2020年12月27日,原告姚X按照被告鲍XX的指示将保证金打入胡XX的银行账户,被告鲍XX于当日出具收条一张,写明“今收到姚X保证金壹拾万元整,打入胡XX卡上”。被告鲍XX收款后却未能与原告姚X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也没有将工程交给原告姚X施工,原告姚X遂要求被告鲍XX退还保证金。但被告鲍XX至今没有未退,致原告姚X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鲍XX收取原告姚X的工程保证金10000有原告转账的银行业务凭证及被告出具的收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鲍XX没有将工程交给原告姚X施工,应当及时退还工程保证金。被告鲍XX至今拖延还保证金,其拖延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鲍XX未到庭答辩与质证,属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因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鲍XX自行承担。故原告姚X要求被告鲍XX返还保证金,并从2020年12月2日(被告收款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充足,本院予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鲍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姚X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鲍XX从2020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向原告姚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100000元保证金全部退还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鲍XX负担。


王家权律师系安徽陆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党员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陆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20********02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