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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者:王家权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5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男,1969年0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舒城县南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51385191。

负责人:杨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0年0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杨X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舒城XX公司”)、陈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被告舒城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96753元、停业损失41274元,共计人民币438027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营舒城县南XX中琴家庭农场进行养鸡,2019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舒城XX公司申请安装生产用电。2019年4月30日被告陈XX携带电线、电表、漏电保护器等材料对原告的鸡场进行设计并安装,将电表安装在鸡棚西南角,漏电保护器安装在离电表下20多米处,安装完毕后原告向被告陈XX缴纳安装等费用1900元。2019年6月4日,原告购进第一批小鸡9600只,2019年7月初气温逐渐升高,原告开始用电保温。2019年7月26日20时28分许,位于鸡棚西侧外墙处电线短路起火发生火灾。事故经舒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并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直接财产损失为396753元,起火部位为鸡棚西侧外墙,起火点为鸡棚外墙西南角,起火原因为鸡棚外墙西南角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技术规程安装漏电保护等器材,且漏电保护器材在电气线路短路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对原告的全部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就火灾损失的赔偿协商不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请求。

杨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公示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

证据二、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因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96753元;

证据三、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从事养殖业生产,火灾事故造成停业及损失;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安装的电表和漏电保护器的位置及起火点位置,证明漏电保护器以及线路安装不符合规定;

证据五,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原告向被告陈XX支付1900元电线安装费用;

舒城XX公司辩称:

1、原告就本案已于2019年11月10日进行过起诉,其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起诉。

2.火灾事故责任在原告自己,与舒城XX公司无关。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即电表属于舒城XX公司。《居民供用电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产权分界点,舒城XX公司也对原告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与告知,电表以下为其自身产权部分;火灾事故起火点在舒城XX公司产权分界点外,是杨XX自己产权内发生的,事故责任在于用户自己在用电过程中不慎导致的,据了解是天气连续高温用户加装了风扇压缩机产生的负荷过大,舒城XX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产权分界点处的电表都完好无损,没发生任何故障,安全用电,人人有责,其对自己产权部分没有尽到维护、检修的职责,原告应为其承担不利后果。3.漏电保护器材的安装位置不是火灾事故的原因。不是所有的漏电开关,短路都会跳闸,如果只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短路时不会跳闸,因为短路电流仍然回到开关,没有“漏”出去。“漏电保护功能”并不能必然起到跳闸的作用。即使会跳闸,但是短路起火后跳闸也不可能阻止火灾的发生。原告所说的漏电保护器在电表的下火20多米处,产权为原告所有,舒城XX公司无权过问。4.舒城XX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舒城XX公司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安装,舒城XX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从《低压居民生活用电登记表》《低压供电方案答复单》《居民供用电合同》都可以看出我方均未收取任何费用,原告诉状所称1900元费用,是其自身产权内的电线、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费用,并非舒城XX公司所收取的安装等费用。5.舒城XX公司的安装合乎质量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针对原告的申报安装,报装流程合格规范,电压质量合格,安装完毕到发生火灾已有接近3个月时间,且原告使用已产生500多度的电量,故舒城XX公司的安装程序与质量都是没问题的。6.原告主张的停业损失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即使有停业损失,与舒城XX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舒城XX公司不应承担火灾所导致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舒城XX公司向本院提供三组证据:

证据一、原告申报安装材料(包括申请、经营证明、证明、客户业扩报装办理知情书、低压居民生活用电登记表、低压电能计量装接单、低压供电方案答复单、居民供用电合同),证明原告用电申报程序合法合规;被告未收取任何费用,产权分界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证据二、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照片,证明产权分界点电源侧属于被告人的产权均未发生故障,原告的火灾损失原因不在被告,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责任;证据三、2019年7月26日舒城天气及新闻,证明养殖场的火灾施工发生当天的温度极高,有引发火灾的可能。

陈XX辩称,我是负责安装的,我是履行职务行为,是按照客户要求安装的,我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XX经营舒城县南XX中琴家庭农场,从事家禽(鸡类)饲养等,农场鸡棚为砖混墙面,木材搭建瓦屋顶,简易构造。因养殖需要,2019年4月16日原告杨XX向舒城XX公司书面申请安装生产用电(三相四电),舒城XX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安排陈XX至原告家庭农场进行了用电线路的安装,其中电表安装在农场鸡棚西南角,漏电保护器安装在电表下线数米处,安装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材料费用1900元。在线路安装运行后,2019年5月6日,为明确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舒城XX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居民供用电合同,共十二条,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220伏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其中约定:“六、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A(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七、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等开关电器,并负责运行维护,以保障用电安全。”“九、违约责任:1.(1)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害责任。(2).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用电人…。”后舒城XX公司依约向原告供电。2019年7月26日20时31分许,原告经营的家庭农场发生火灾,舒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救援。2019年9月18日,舒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舒消火认字[2019]001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07月26日20时31分许,舒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舒城县南XX河西村一鸡棚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杨XX家鸡棚,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396753元。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07月26日20时28分许,起火部位为杨XX鸡棚西侧外墙;起火点为杨XX鸡棚外墙西南角;起火原因为杨XX家鸡棚外墙西南角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以上事实有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鉴定书1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查,火灾中电表及以上线路未有损坏。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舒城XX公司间系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陈XX系负责安装的工作人员。被告舒城XX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如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杨XX和舒城XX公司签订的居民供用电合同中,关于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约定: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为合同后附的A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即电表(电计量装置)上端线路设施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即电表下端(不包括电表)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而原告鸡棚起火位置位于电表以下端线路,为原告杨XX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部分。同时电表上端线路未有显示产生故障。因此,本起火灾发生位置是原告负责维护部分的线路,原告负有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本案供用电合同为居民供电合同,为低压供电,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用电规程和规则对用电装置进行安装,漏电保护器没有发挥作用,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舒城XX公司、陈XX存在过错。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驳回原告杨XX要求被告XX公司、陈XX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3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家权律师系安徽陆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党员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陆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20********02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