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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间资金借贷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张胜喜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1169人看过

非自然人之间资金借贷的法律风险

 

资金是公司的血液,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现行金融体系下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包括公司在内的中小企业贷款十分谨慎,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短期内很难改善。非金融机构企业间资金借贷是目前公司等中小企业纾解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但公司间资金借贷行为的涉及法律问题众多,其中暗含的风险不可小觑。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首先,公司之间资金借贷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颁布以前,极大部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民事案由规定》等有关规定,认为包括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间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以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违反《贷款通则》《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项、《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第(5)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合同。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将包括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间借贷行为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司法理念发生了变化。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肯定了公司等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该规定同时本着适度干预和安全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等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作出了效力性强制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前述规定,贷出方公司贷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中可以灵活使用部分的资金,且应当在借贷合同签订前对借入方公司该笔借款的用途进行初步了解和考察。如果贷出方公司贷出的资金不是自有资金,借贷合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如果贷出方公司在借贷合同签订前未对借入方公司该笔借款的用途进行初步了解和考察,所借款项被借入方公司用于犯罪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借款合同亦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第二、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多重风险。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同一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向多家企业或者多个自然人借出多笔资金资金且收取借款人利息或变相收取借款人利息的,有可能被法院或金融监管机关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公司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多重风险。(一)民事风险。根据《银行业管理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职业放贷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二)刑事风险。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针对公司等单位,“情节严重”是指,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借贷行为,1.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三)行政风险。公司等企业被认定人职业放贷人后,未达前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的多重风险。

      如前所述,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主体的民间借贷中,贷出方公司贷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贷出方公司贷出的资金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这种借贷行为无效。(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发放该笔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可对该笔贷款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甚至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三)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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