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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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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实践应用

发布者:张胜喜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05人看过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实践应用

前言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再适用。自此之后,商业银行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本标准应参照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鉴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实施并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裁判观点,现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及其司法实践,作如下梳理。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简介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于2013年10月在我国正式推出,最初叫作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LPR报价行目前包括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适用情形

根据《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换言之,凡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规定,2019年8月19日前仍按合同约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适用标准。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充分注意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实现合同债权金额的影响,笔者对司法解释中涉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作如下梳理:

1、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赔偿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同时,依据该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民间借贷纠纷中,除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当事人约定不明时利息的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垫资利息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同时,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利息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6、执行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中,关于利率的表述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该案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泾渭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28495491.70元,并承担以欠付款28495491.7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该案二审法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作了变更“…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支付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2019年8月20日以后利息的计算标准的表述。此外,在(2019)最高法民再295号、(2019)最高法民再332号、(2019)最高法民终1788号 、(2019)最高法民再341号 、(2019)最高法民终1533号 等裁判文书中也有相似表述。

在笔者承办的(2019)川0116民初617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支行诉高玉兵、四川嘉恒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关于罚息利率的表述也已调整为:“…自2019年12月14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5%;复利以利息1931.69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加收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同时,笔者承办的其他案件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表述均已作了相应调整。

法律文书中相关利率标准的表述调整

根据《九民纪要》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清算破产庭《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相关法律文书中关于利率标准的表述可按如下规则进行调整:

1、对合同中关于利率有明确约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从其约定; 

2、对于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仍应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

例: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对于起算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可表述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结语

改革和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重大举措。《九民纪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与时俱进的将市场报价利率引入司法实践,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替换问题,其对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助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来说,由于LPR每月需调整一次,按照LPR计算利息或违约金无疑加大了借贷业务的开展难度。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事先通过设置固定利率或计算违约金比例的方式,以减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利息或违约金计算的波动。至于固定利率或违约金计算的比例,宜考虑合同签订时前6个月或12个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行情以及贷款市场的供需关系。对于普通民商事合同交易而言,为了避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占有资金的利息或迟延履行债务金额的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约定固定比例,一般以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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