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成都建工建材货款纠纷、项目停工拖欠建材款、商业承兑汇票拒付、买卖合同法定解除、逾期付款损失 LPR 上浮 50%、建材商全额回款、成都本地专业推荐商事合同律师陈依依、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是建材供货类建工纠纷典型案例:建筑项目全面停工、房企 / 建工集团交付商票抵扣货款、商票到期全部拒付、施工企业长期拖欠大额建材货款、多次催告拒不付款。
当事人咨询时高频需求:商票拒付能不能直接起诉买卖合同货款?项目停工能不能解除供货合同?合同没写逾期违约金,拖欠货款可以要资金利息吗?建筑公司拿商票说货款结清怎么反驳?建材货款诉讼费谁承担?
本案属于标杆:建工项目停工商票拒付起诉全额追回建材货款、无违约金约定主张 LPR 上浮 50% 逾期损失、建材供货买卖合同法定解除胜诉案例、商票新债清偿抗辩击破建材货款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告 AA 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 BB 建设集团签订干混砂浆供货合同,原告持续为案涉工地供应砂浆,双方完成 9 次对账,书面确认被告累计欠付货款合计 1430343.45 元。 被告为抵扣欠款,向原告背书转让两张总额 694144.45 元商业承兑汇票,但票据到期后全部拒付,并未实际完成货款清偿;加之案涉项目全面停工,无复工计划,被告长期拖欠上千万货款,原告多次书面、微信催告,对方始终拒不支付。 原告委托陈依依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项核心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干混砂浆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全额支付拖欠货款 1430343.45 元;
3.判令被告以全部欠款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上浮 50%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项核心抗辩意见:
1.自身未支付货款是上游拖欠工程款导致,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案涉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无权主张逾期利息、资金占用损失。
二、陈依依律师处理过程
本案由陈依依律师全程代理,负责证据整理、法律检索、立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流程工作:
1.完整固定全套债权、解约、违约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 系统整理《预拌干混砂浆买卖合同》、9 份有被告指定签收人签字盖章的对账单、两张到期拒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目停工现场照片及视频、多轮催告付款的微信、书面沟通记录。完整固定供货总量、明确欠款金额、商票兑付失败、项目长期停工、被告持续拖欠货款、经催告拒不履约全部事实,证据完整、无瑕疵,从根源规避举证风险。
2.运用新债清偿法律规则,驳斥被告 “交付商票即结清货款” 抗辩 检索《民法典》及全国法院建工、票据类同类裁判规则,庭审向法庭明确:被告交付商业承兑汇票仅构成新债清偿,案涉基础买卖合同并未约定交付商票等同于货款结清;票据到期拒付,代表新的票据债务未能履行,原告有权依据原始买卖合同直接主张全部货款本金,无需单独另行提起票据追索诉讼,大幅简化当事人维权流程。
3.双重事实论证,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完全成就 结合合同条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条款双维度说理:一是被告长期拖欠大额上千万货款,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合同核心付款义务;二是案涉建设项目全面停工,无复工可能,合同约定持续供货的合同目的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两项事实叠加,完全符合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诉请应当全部支持。
4.援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额主张上浮 50% 逾期付款损失 针对被告 “无书面违约金条款,无需承担逾期利息损失” 的抗辩,律师当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 LPR 为基础,加计 30—50%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原告主张 LPR 上浮 50% 标准合法合理,完整弥补建材企业大额资金长期被占用的经营损失,应当全额支持。
5.全流程庭审对抗,逐条驳回被告全部抗辩意见 庭审完整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针对被告两项抗辩分别从事实、法律层面逐一驳斥,完整论证原告三项诉讼请求均具备充分事实依据与明确法律支撑。
三、判决结果
受理法院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陈依依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三项核心诉求全部胜诉:
1.判决解除原告 AA 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 BB 建设集团签订的《预拌 (干混) 砂浆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 1430343.45 元;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1430343.4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上浮 50% 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若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 8937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无需承担任何维权诉讼成本。
四、案件亮点
1.双重胜诉:同时判决解除合同 + 全额回款,货款分文未扣减 绝大多数建材货款诉讼仅主张支付欠款,本案律师同步论证法定解除条件,法院直接判决解除供货合同,彻底免除原告后续供货义务;同时全额支持 143 万余元货款本金,无任何金额折减,维权成果最大化。
2.建工建材商维权标杆判例,击破建筑企业通用商票抗辩 精准运用司法实践通用的 “新债清偿” 裁判逻辑,直接推翻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 “交付商票 = 货款结清” 抗辩思路;明确商票拒付不能免除买方基础买卖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对停工项目建材供应商维权具备极强参考示范价值。
3.无书面违约金约定,仍全额支持高额上浮逾期资金损失 被告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为由拒绝承担利息损失,律师精准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院完整支持 LPR 上浮 50% 的逾期损失计算标准,足额弥补建材企业大额资金长期被占用产生的经营亏损。
4.项目停工 + 长期拖欠双重违约事实,完整支撑法定解除权 结合项目全面停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被告长期拖欠大额货款、经催告拒不履约两项核心违约事实,双维度完整论证合同法定解除依据,法律说理逻辑完整,合议庭全部采纳我方观点。
5.全部诉讼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原告零成本维权 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判由违约拖欠货款的被告全额承担,建材企业无需承担诉讼开支,回款收益不受任何损失。
五、实务案件启示(建材供应商 / 建材企业维权参考)
1.与建筑公司签订建材供货合同,务必留存完整对账结算单,要求对方盖章、指定人员签字确认欠款金额;
2.对方用商票抵扣货款时,一定要在合同 / 补充协议明确:商票到期拒付,买方仍需按照原买卖合同足额支付全部货款;
3.项目停工、对方长期拖欠货款,可同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 支付全部货款 + 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两项诉求可一并处理;
4.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不代表无法主张利息损失,可依据司法解释主张 LPR 上浮 30%-50% 的逾期付款损失;
5.建筑企业以 “上游拖欠工程款” 作为拒付货款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免除其买卖合同项下付款违约责任。
律师简介(陈依依)
执业律所: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 从业背景:拥有检察院公诉科、法院民庭双重实务办案经历,兼顾商事合同、建工建材货款、票据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全领域纠纷处理。
业务范围
1.商事合同、建材 / 建工货款纠纷:项目停工拖欠材料款、商票拒付货款追索、买卖合同解除、逾期资金损失主张;
2.票据纠纷:房企、建工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缺席审理全额回款;
3.建设工程、劳务工程款纠纷、二审上诉改判;
4.劳动争议纠纷:拖欠工资、年终奖、经济补偿金、仲裁不予受理起诉;
5.婚姻家事: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纠纷;
6.刑事辩护:跨境电诈、串通投标、故意伤害、经济犯罪不起诉 / 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