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陈某1、陈某2系姐弟关系,陈某2、褚某系夫妻关系。陈某2系案涉房屋即武汉市XX 号汉北首府 6栋2 单元 14 层4 室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2020年1月 16日,陈某2、陈某1( 甲方 与张某 (乙方)、XX公司 (丙方 ) 签订案涉《武汉市存量房居间 (买卖) 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座落于武汉市XX 6栋 2 单元 14 层4室房屋出售给方,合同对成交价格、房屋产权过户相关税费、定金、物业费、前期水电费、居间服务费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共支付购房款 330000 元( 其中定金 130000 元)陈某1系受陈某2委托处理涉案房屋交易。合同履行期间,陈某2于 2020年 6 月28 日还清涉案房屋按揭贷款,于 2020年6 月29 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解除,合同已终止履行,张某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扣减其应支付的 12000 元违约金后,要求陈某2返还余下 318000 元购房款 ( 330000 元-12000 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1系受陈某2委托处理涉案房屋交易,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民事活动由委托人承担,故陈某1不承担共同返还购房款的民事责任褚某不是案涉合同相对方,张某请求其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请求加倍支付欠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张某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 2023年 1月 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购房款318000 元;
二、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购房款利息( 以未付购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1月 13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