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1、陈某2系姐弟关系,陈某2、褚某系夫妻关系。陈某2系案涉房屋即武汉市黄陵区XX 号汉北首府 6栋2单元 14 层 4 室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2020年 1月 16 日,陈某2、陈某1(甲方)与张某 (乙方)、XX公司 (丙方 ) 签订案涉《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 合同》, 约定甲方自愿将座落于武汉市黄陵区XX6栋2 单元 14 层4室房屋出售给Z方,合同对成交价格、房屋产权过户相关税费、定金、物业费、前期水电费、居间服务费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共支付购房款 330000 元( 其中定金 130000 元).陈某1系受陈某2委托处理涉案房屋交易。合同履行期间,陈某2于 2020 年6月28 日还清涉案房屋按揭贷款,丁 2020年6月29 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如下:
一、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购房款318000 元
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购房款利息( 以未付购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年 1 月13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