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销售代理商,授权代理期限一年,同时双方签订了《营销中心窜货、违规销售管理办法》等 6份附件,约定为维护A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打击经销商违规跨区域窜货及网上违规销售(行业惯例),窜货方或违规销售方须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关处理费用,责任人为对应区域代理商。
2021年9月,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洽谈案涉药品推广合作。经过双方工作人员线上、线下多轮洽谈,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大江东区域推广销售案涉药品,因疫情原因,双方大多沟通通过工作人员线上进行,在此期间,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1 年 10月9日在线上向被申请人方工作人员发出不得跨区域窜货、网上违规销售的《承诺书》,告知如被申请人违反承诺书规定则申请人亦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承诺书》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缴付人民币100.000元(以下金额均指人民币)履约保证金,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依《承诺书》规定向申请人缴付10.000 元保证金。2021年10月9日及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购买50100 盒和70020 盒宣肺止嗽合剂。
2021年10月27日起,申请人陆续在拼XX、京某东等线上平台违规销售情形,经查询药品监管码确认为被申请人所售品。2021年11月5 日,申请人收到青海地区代理商反馈,发现被申请人代理销售的案涉产品窜货至青海。
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窜货青海已构成严重违规,要求被申请人追回已窜货产品,被申请人承认其并非直接销售终端,中途有转手其他商业公司,同时承诺尽快收回青海窜货产品。但在随后时间里,申请人依然继续在青海、安徽、重庆、辽宁、新疆、广西等地发现被申请人的违规窜货行为。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实际损失费用 368,650.41 元;
(三)本案财产保全费 4,173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6,659 元,由申请人承担2,665.9 元,被申请人承担 23,993.1元。因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连同上述第(一)项裁决所列款项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 10 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