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缘由:
2012年7月8日,原告受聘于被告公司从事锅炉工岗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的约定工资为3300元/月。2017年4月1日,被告将其沸腾炉燃烧操控对建筑材料进行烘干处理以包工形式发包给原告,并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费9500元/月,承包费按月发放。2019年6月26日,因原告突发疾病,未能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还差欠原告2017年4月份承包费9500元、2018年3月份承包费6617元、2018年7月份承包费9500元,合计25617元承包费未发放。
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中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支付合同款 4117元。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