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承接XX项目工程,后将工程中的绿化工程项目分包给B公司。后B公司组织人员施工,为便于员工工作,由郑某代表B公司与张某口头约定租赁其位于黄石市下陆区XX楼下社区房屋,月租金 1500 元,从 2020年6月1日开始。后B公司员工入住该房屋。2020 年6月 15日,B公司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 9000 元。2020年6月13日张某出具收条“今收到武汉B房租费 6 个月,每月 1500元,合计玖仟元整 张某 2020年6月13日 租期从2020年 6月1日到12月30日止”。2020年10月,该房屋租住人员一人在房屋自缢。B公司租赁张某房屋至 2021 年2月搬离,并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用。后张某因出租房屋发生自缢事件影响房屋出租,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武汉B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租金损失 36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