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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王XX与陈XX、张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成洋|时间:2020年07月22日|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张X、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张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XX、张X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39500元及利息135800元(利息以3395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现暂算至2019年5月25日为135800元),合计475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系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系被告XX公司的员工。2017年9月25曰被告一因投资房地产需要从原告处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指示原告将借款支付至被告二的银行账户,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在支付借款本金时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10500元,实际上向被告二汇款339500元。在原告将借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二后,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XX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该款用于嘉创大厦之用,如本人还不出,该款由江苏XX担保与归还,此款已汇至我夫人张X卡中,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同时,被告XX公司在该借条上盖章自愿为该笔借款供担保。借款发生后,被告一陈XX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10月份开始,原告开始向三被告索要借款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该借款系发生在被告一、被告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系支付至被告二账户内,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拒不还款因而成讼。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诉求。
三被告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XX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正,该款用于嘉创大厦之用,如本人还不出,该款由江苏XX担保与归还,此款已汇至我夫人张X卡中,双方约定利为2%,具借人:陈XX,担保公司:江苏XX(该处XX公司未盖章),2017年9月25日”。当日,原告向被告张X账户汇款339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因而成讼。
另查明,被告已给付利息9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陈XX应清偿该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关于利息主张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陈XX与被告张X系夫妻关系,故本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X借款33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95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应扣除被告陈XX已支付9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15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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