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首先应当明确虽然现阶段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的企业,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大多是在2019年左右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的,但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比生态环境部出台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法律位阶要高,生效时间也是条例更晚。因此两者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条例为准。但是管理办法并没有因条例的实施而被废止,因此管理办法仍然是有效的部门规章,其规定的内容依然有效。1、排污许可证不论办理时间是否在条例之前,但是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均建议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2、对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虽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有效期为五年,但是现阶段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均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颁发的,因此对于有效期需要查阅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上的标注,如标注的有效期为三年,则并不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变化。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1、企业需及时注意相关时间点,尽可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延续,并及时关注相关事项的办理流程。
2、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延续申请,或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则企业应当立即重新申请新的排污许可证,尽可能在有效期内完成新的排污许可证办理。3、关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文件,生态环境部曾有《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明确认可疫情期间的排污许可证到期继续有效等特殊情况。如上海在疫情期间发文《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排序许可证可在疫情解控后三个月内完成延续手续,期间仍然有效。
4、如无法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成相应的排污许可手续,则建议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需排放污染物才可处罚,未申请延续或延续未批准,只要不排放污染物,依然不构成违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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