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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通过微信给情人转账,女方如何合法追回?

发布者:肖熊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2382人看过


男方通过微信给情人转账,女方如何合法追回?

 

一、案情简介

 原告龙某诉称,原告与袁某1997年5月6日登记结婚,袁某于2020年4月2日去世,袁某去世前,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与被告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转款赠与被告财产,袁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丈夫赠与被告财产的行为无效;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财产123,242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颜某辩称,袁某与被告不存在赠与关系,二者是恋爱关系,被告于2019年知道袁某已婚后立即与其断绝来往,期间的转款是恋爱关系期间的消费支出,不是赠与;转款系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转账金额也没有超过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生活需要,即使法院最后认定系无权单独处分,袁某亦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一半财产。

二、法院判决结果 

1.袁某赠与被告颜某123,242元的行为无效;2.被告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龙某123,242元;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重点为转款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1.转款行为的性质

关于案涉转款性质,原告龙某认为系赠与,被告颜某认为不是赠与,而是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袁某生前与被告颜某之间存在非正当男女关系这一案件事实,被告颜某与袁某恋爱之说显然不成立,且被告颜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转款原因,故应当认定袁某生前向被告颜某转款行为的性质系赠与。

2.转款行为的效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而言,一方面,袁某生前与被告颜某之间存在非正当男女关系,此关系既是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倡导的道德要求的关系,更是违反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违法关系,袁某因此种违法关系而为赠与当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袁某生前与原告龙某系夫妻,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袁某赠与被告颜某的123,242元应当系袁某与原告龙某的共同财产,袁某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龙某的共有财产权。承前所述,袁某赠与被告颜某123,242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原告龙某有权要求被告颜某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作为一种普世的价值观,一直被作为法律原则确认。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破坏了夫妻关系、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是道德所不齿、法律所不容的行为。因此,法律应做否定性评价,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支持配偶追回财物。

四、律师建议

本案系本人全程代理,委托人(女方)最初找到我的时候非常愤怒,主要是婚内并不清楚男方有这种行为,但也不清楚如何维权。通过一系列询问,最终引导委托人去搜集男方的银行卡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律师团队通过对银行卡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全面的梳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从而确定了诉讼方案。本案从起诉至判决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而且我方主张的金额得到了法院100%的支持。最终在代理律师与委托人共同的努力下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此种类似情形,应当尽快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搜集证据,以合法途径维护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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