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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婚内为情人买房,妻子是否可以追回?

发布者:肖熊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658人看过

丈夫在婚内为情人买房,妻子是否可以追回?

一、案件概述 

於某与涂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至今。2014年底或2015年初,於某与廖某相识,事后双方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7月2日,乙方廖某、於某与甲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出售的XX号房屋,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5万元作为签约保证金等。协议签订后,同日,於某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5万元。2018年7月9日,於某再次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895232元。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廖某名下。现原告涂某要求廖某、於某返还房屋。

被告廖某辩称,被告廖某与被告於某系正当途径认识,被告於某称自己离异未婚,愿意娶被告廖某。当被告廖某得知被告於某有婚姻关系时,要求分手,被告於某主动提出给予被告廖某经济补偿,遂全额出资购买案涉房屋一处,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廖某名下。被告廖某认为,房屋所有权属于被告廖某,购房款系被告於某对被告廖某的经济和精神补偿,原告涂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涂某与被告於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於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法属于其与原告涂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於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被告廖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二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的强制性规定,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被告於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原告涂某协商一致并经其同意,擅自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全额出资为被告廖某购置案涉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廖某名下,而被告廖某取得该财产并非善意、有偿。

三、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於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廖某购置案涉房屋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被告廖某依法应将取得的财产,即本案案涉房屋返还原告涂某。

四、律师建议

    当前社会中,存在大量与案例类似的情形。对于夫妻任意一方在婚内与其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财产的行为,目前法律是支持赠与无效,可以追回财产的。而且,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在未离婚析产之前,并非一人一半,而是对全部财产享有共有权利。所以,在案件起诉前,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固定关于保持不正当关系及赠与财产的证据。委托律师针对具体情况制定诉讼方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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