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熊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71631818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五)——案件性质的认定

作者:肖熊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破坏金融秩序类罪名浏览:900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肖熊律师 已认证
  • 18716318185
  •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1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9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343分 (优于94.2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5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肖熊律师IP属地:重庆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2467 昨日访问量:9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