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熊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71631818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要点问题解读

作者:肖熊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破坏金融秩序类罪名浏览:762次举报


1.关于涉及非法集资行为的罪名。本解释第一条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该规定并结合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实践做法,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七个,分别是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可以视为是非法集资的准备行为,或者说是广义上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证券、基金当中的非法经营五个罪名属于刑法上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罪名;在五个主体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其他四个罪名则属特别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

2.区分界定正常经营活动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有无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二是是否以未来的回报为目的。基于此,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对“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予以特别强调。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依据必须是融资管理法律规定,而不能是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对于判断是否违反融资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不能以对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性判断替代融资管理规定的违法性判断。以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但是,违反这些规定的房产销售行为并不直接意味着就是非法集资,只有实质上实施了向社会公众融资的行为,而又未依法履行相关融资法律程序的,才具有非法集资所要求的非法性。

4.并非所有的融资行为均受融资管理法律规定调控,只有融资管理法律规定明确禁止的吸收资金行为才有违法性,实践中应注意避免不当地扩大理解。比如,民间借贷、私募基金等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往往也约定回报,但不属于公开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因而并不违法。即便约定高额利息,也只是超出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不能据此将之认定为非法集资。

5.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计算。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为实际吸收的金额,约定的利息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比如,对于实际吸收资金80万元,约定利息20万元,登记吸收资金100万元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认定吸收存款80万元。

6.关于人数的理解。在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中采用的计算依据是“户”。实践中普遍反映,“户”的概念不够明确、也很难统计,为便于实践理解和操作,本解释将计算依据修改为“人”。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人”不同于“人次”,对于一人多次的情形不得重复计算;其次,实践中大量存在“人传人”等多层次的情形,对此,一般应当将不同层次的人累加计算。


肖熊律师 已认证
  • 18716318185
  •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1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337分 (优于94.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5篇 (优于95.71%的律师)

版权所有:肖熊律师IP属地:重庆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0320 昨日访问量:9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