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熊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后的利息计算

发布者:肖熊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1162人看过


实践中借款人可能只提前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未提前偿还全部借款,这会对借款合同的计息期限和计息数额产生影响。如张某于2014年1月1日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1月1日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张某于2014年10月1日提前偿还了3万元。那么对张某应偿还的利息数额应分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阶段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此阶段应以10万元借款为基数计算利息。第二阶段为2014年10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由于张某提前偿还了3万元,故此阶段的借款为7万元,应以7万元为基数计算此阶段的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