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即是确定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对此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第206条规定的还款期限予以确定,并且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有不同的理解,应允许当事人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并充分阐述各自主张的具体理由,法官在充分考恚、认定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