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姝成|时间:2023年04月07日|8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7月15日,本院作出 (2022)鄂03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11月16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十堰市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2年9月12日,本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债权人会议结束,无人提出重整、和解。经管理人调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债权 5747669.79 元,而该公司仅有现金 399.42 元,现有资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十堰市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仅有少量现金,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无人提出重整、和解,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该公司无资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 (比如管理人报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十堰市某公司破产.
二、终结十堰市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