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麟律师
以法律之公器,匡公平之世道
18798843418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配偶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借款的,不应认定为对该债务的追认

作者:陈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1次举报


最高院裁判观点:

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曾就该借款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虽然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但仅通过该一笔转款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

债权人仍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陈麟律师 已认证
  • 执业6年
  • 18798843418
  • 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平台积分

    7802分 (优于9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79.14%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麟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192 昨日访问量:4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