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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配偶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借款的,不应认定为对该债务的追认

作者:陈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6次举报


最高院裁判观点:

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曾就该借款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虽然配偶曾向债权人转款,但仅通过该一笔转款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该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

债权人仍负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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