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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与秦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春然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秦XX借款80,000元,并按照6%年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至款清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同属江家集镇秦岗村村民,两家住得很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起,被告以包工地经营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时近邻,每次都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并且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到2014年正月间,被告与原告结算,双方确认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80,000元,借款人为秦XX,日期为2014年正月十四,双方口头约定一年还款,利息一分五。2015年正月十四夜晚,被告来到原告家中,没有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表示还需继续使用借款,暂时不能还款,被告为了省事,直接在欠条上将落款时间改为2015年。原告对被告深信不疑,没有提出异议。被告长期在外从事经营,2015年正月之后,不还款也不与原告联系或解释,原告多次拨打被告秦XX的电话要求还款,被告一直拒接电话,更不偿还借款。被告拖欠借款并躲避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特提起诉讼。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信息一份及二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2、借条一份;3、证人证言一份及报警录音、内容摘要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二被告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二被告秦XX、李XX以包工地经营周转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截止到2015年3月4日被告秦XX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借到原告现金8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证人证言、报警录音、内容摘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及当事人陈述前后一致,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形成借贷关系,被告秦XX欠到原告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秦XX、李XX系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外欠债务,并由二被告共同到原告家中借款,被告李XX对该债务知晓,应共同承担债务,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按法定利息年利率6%计算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秦XX、李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秦XX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3月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
刘春然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7年通过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考试。十几年国有大型集团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5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侵权、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