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晔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5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前,于2011年9月12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买房办证装修家具贷款共计42万,以上钱款男女双方一人一半,若男女双方离婚,不论谁提出,财产平分。特立此协议为证。以前之协议无效”。协议中所涉房屋已于2010年12月31日办理房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白某某个人;协议中所称贷款为12万元,系被告白某某于2011年4月11日个人所贷。原、被告于2013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一项写明:“1、婚后无共同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离婚后,被告白某某支付给原告吴某现金10万元。
2、律师点评: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离婚协议时在共同财产的处分时也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后面的协议改变了前面协议的部分内容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因此,在签订相关的财产协议时要考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