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对离职承诺书或协议书的签订均应持审慎态度,签署相关协议需综合考虑全部情况后对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予以确认,劳动者切忌为离职而盲目签署一次性解决协议,损害自身权益。同时,双方均应注意留存证据,尤其对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可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对当时的情况予以固定,以在诉讼中更好的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