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周与小苏在2019年底订婚,订婚时小周给了小苏10万元彩礼,2020年因疫情原因,二人开始了异地恋爱,因为长时间没有见面,小苏觉得二人已经没有感情,遂提出分手。小周要求小苏返还彩礼,小苏认为彩礼是小周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做出的给付。在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暗含着对方答应结婚的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给付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接收方所有,就与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了。因此,小苏在拒绝与小周结婚时,她所收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小周。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例中是小周拒绝结婚,小苏也应返还彩礼,因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这意味着不愿结婚是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任何人无法强制,所以法律不对悔婚的行为进行惩罚。无论是哪一方悔婚,没有结婚都要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