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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以以享有生育权为由禁止妻子堕胎吗?

发布者: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10人看过


  案例:2013年3月19日,原告达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怀孕,2013年5月19日被告李某返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李某未经原告达某的同意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原告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律解析: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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