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贾某与刘某(女)是夫妻关系,刘某因病于2019年死亡,死前告诉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的第二个孩子刘某某是张某的孩子。2019年5月,张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刘某与张某之子刘某某让张某领回。贾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抚养费,张某均不同意给付,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抚养非亲生孩子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法律解析: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逐渐成为易发家事纠纷之一。“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以及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不当得利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欺诈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