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女士与其丈夫吕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张女士给女儿取名“上官婉儿”,在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为由不予上户口,张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执业资质:312300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案例:张女士与其丈夫吕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张女士给女儿取名“上官婉儿”,在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为由不予上户口,张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