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用工合意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如果劳动者利用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用工不规范的缺陷,故意不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具有职业碰瓷的行为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应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理由如下:
(1)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立法本意看。劳动合同法给予书面劳动合同较高的法律地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劳动关系,绝大多数时候劳资双方纠纷都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而国家力量的介入客观上需要有着更强证明力的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依据,所以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采用倒逼机制,设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惩罚制度,以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减少事实劳动关系。
(2)从实践案例看。对于职业碰瓷者而言,总有办法拖延合同签订的时间,而一些小民企的经营者并无此防范的意识,且二倍工资既然是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则赔偿的受益人应为无过错的一方,碰瓷者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后如获得不法利益,违背公平原则。
(3)从社会效果看。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惩罚性的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如果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不仅违背民法和劳动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让恶意者在明显欺骗善意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获得不正当利益,更会鼓励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