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过程中,常出现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提供一段时间劳动后又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形,该种情形具体可以分为补签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补签劳动合同当日,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则为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日期。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的相关原则,如果补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就是有效的,应视为劳动者放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而倒签劳动合同不仅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也与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