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滕天亮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0日 6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一审中本人代理的是被告王XX和张XX,原告主张财产损害赔偿46000多元,最后法院仅仅支持了1000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次诉讼上诉人除了对赔偿金额表示极为不服外还主要强调要追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诉讼我方对一审反诉的判决结果没有上诉,故表示服判,那么就不能再用一审的思路去反驳上诉人的主张。在二审中对于财产损害赔偿部分,着重论述了上诉人的电力设施,种植的植物本就是违法的存在,本就应该拆除,被上诉人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仅仅为绞断电线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线路改道和经营损失,因为这些费用本就应该发生,即使被上诉人没有对其进行破坏,上诉人也得自行将其拆除改道此部分费用同样会发生,这一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本次诉讼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张XX曾经参与了破坏行为举出了现场照片作为证据,以及大量的论述,我方在庭审中敏锐地发现照片中表明的季节明显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季节不一至,从而稳准狠的推翻了上诉人的主张,捣毁了上诉人想将拉张XX“拉下水”的企图。
本次诉讼上诉人准备了大量的“新证据”在庭审中出示,我方一一予以排除,主要理由就是这些证据根本就不是新证据而是在一审之前就产生的,二审法院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其中一份证据是当地派出所委托物价局做出的一份鉴定报告,做出时间在一审开庭之前,但一审并未提交,我们建议法院不能采信,庭后上诉人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派出所开具的证明,证明了送达时间是在一个月以后。我方同样对送达重大违法提出质疑,有效的回击了此份证明。
最终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