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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六天未到岗 公司辞退员工被判赔5600元

发布者:邱生强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347人看过


因为疫情期间交通管制六天未到岗,员工竟遭到公司辞退。日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乐安某环卫工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小玲是抚州市乐安县一家环卫工程公司的文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连续旷工达六日以上(含六日)或月累计旷工六日以上(含六日)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今年1月23日,小玲回到福建家乡过春节,期间,各地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以防控疫情。

2月1日,环卫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后勤人员2月9日正式上班,并安排小玲2月7日值班。2月5日晚,环卫公司又在群里发出通知:“因环卫行业的特殊性,要求所有后勤人员明天开始恢复正常上班,……不得请假、缺岗,违者从重处罚”。小玲当即回复:“可是我明天上午的车,明天下午才能上班,还不确定抚州高速能不能正常走”。

2月6日,小玲发现福建到江西的铁路尚未恢复,便向部门主管领导及公司领导请假,其中一公司领导要求其2月9日回来上班。2月10日,小玲乘车到达抚州并联系公司领导,希望能够搭乘公司车辆回去上班,但公司领导以疫情防控无法外出接人为由没有安排车辆,小玲只好返回福建。2月11日,环卫公司以小玲2月5日至2月10日期间旷工6天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对小玲予以辞退。

乐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玲因疫情期间的交通管制导致无法按时返岗,系不可抗力,且已经及时向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也在执行政府疫情防控命令的基础上向被告公司申请派车接送返岗,被告环卫公司以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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